> HOME > 阅基金会 >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主题;行政制度          文件编号:LE-ZD-XZ-06
批准人:基金会理事大会     总页数:共6页
批准日期:2025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科学决策行为,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精神,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和杜绝决策风险,结合《基金会章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民主决策原则。理事会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 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自觉接受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科学决策原则。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主体责任原则。参与决策人员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 主体责任;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执行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决策机构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为:
(一)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包括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项管理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
(四) 负责组织召开基金会理事会议, 向理事会进行工作报告, 落实理事会决议;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六)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七)负责其他日常事务处理。
第五条 报理事会审议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需经秘书处初 审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 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涉及基金会改革发展、业务活动管理、关系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二)对外公布重大信息;
(三)章程的制定、修改;
(四)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包括基金会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行政管理费用及项目预算超过总预算 20%的调整;

(八)资产的保值增值计划和方案的审定;
(九)薪酬政策和绩效考核政策的制定,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审议;
(十)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设立的审定;
(十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的审定;
(十二)具有重大影响的涉诉法律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十三)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其它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二)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聘用;
(四)投资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聘用;
(五)其他应当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项目安排:
(一)捐赠(资助)超过 200万元的项目(注:需要梳理基金会前三年度立项项目数量及额度,按照80%资金量确定金额);
(二)年度支出占总支出 50%的项目;
(三)一次性募捐超过 200万元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变化;
(五)涉外慈善项目;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指超过基金会所规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 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限定性净资产单笔支出 2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非限定性净资产单笔支出 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
(三)基金会管理及筹资等费用单笔支出 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
(注:上述三项均需要梳理基金会前三年度单笔支出数量及累计额度,按照80%资金量确定金额)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资金使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秘书处应就事项 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讨论方案,不能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基金会改制以及运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职工 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 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第十四条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作出集体决策,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在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紧急情况 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临时 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出席人数需符合规定。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的主要 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集 中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参会人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 作等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指定专人完整、详细记录并根据记录整理会议材料,将所有会议记录及材料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决策作出后,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 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 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 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 当责令清退;凡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 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四)未向管理层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 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 任或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 治影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 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行政办公室落实督办。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实施。
联系我们Contact us
Tel(8610) 5169-0999
E-mailoffice@lifeline-express.com
中国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
南新仓商务大厦6层A609
Copyright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003-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6387号 网站建设:盛世阳光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