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制度
主题:休假制度 文件编号:LE-ZD-RS-03
批准人:基金会理事大会 总页数:共4页
生效日期:2003年1月 修改日期:2008年01月01日
工作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八小时工作制
9:00——17:30
午餐时间半小时
上下班时间允许弹性处理
休假原则
1. 员工请假,超过3日需提前1周请假、1-2日需提前3日请假,并得到批准。
2. 员工应按照所请假期按时回到工作岗位,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主任,并于回到工作岗位第一个工作日补办延假手续。
3. 未经批准而自行休各类假期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4. 以下所提及之假期相关事宜,以北京市政府及有关法律为准。
有薪年假
1. 凡正式员工每年可享受有薪年假。计算年假的周期从当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员工转正后,休假天数按合同约定执行。此后在基金会每服务满一年者,增加年假一天,有薪年假最多不超过15天。
3. 当年享有年假的员工应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的年假休完,过期不补。如确因工作需要而未能在本年度内休完的年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基金会将不折算现金发放。
4. 经批准同意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的年假,需在下年度内休完,否则所余天数会自动取消。
5. 本休假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当年不享受有薪年假。
病 假
1. 员工生病当天必须在早上9:30分之前电话通知办公室主任,并在上班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2. 超过一天的病假需出示医生签署的休假证明(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患慢性病的员工须出示专科医生诊断的证明。休假证明需经医院正式医生签署。
3. 在其它假期中间因病需续假的,需及时通知办公室主任。上班当日需出示当地医院病假证明和医疗诊断书。领导可以要求员工出示病历证明。
4. 病假资料不完备者,按事假处理。
5. 病假工资扣款
1) 月病假1-2个工作日,当月发全额工资;
2) 月病假3-4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加班费;
3) 月病假5至7个工作日,当年连续全日工作超过三个月,当月发全额工资的90%;当年连续全日工作不足三个月,当月只发全额基本工资。
4) 月病假8至10个工作日,当年连续全日工作超过三个月,当月发全额工资的80%;当年连续全日工作不足三个月,当月只发基本工资90%。
5) 月病假11至21个工作日,当年连续全日工作超过三个月,当月发全额工资的70%;当年连续全日工作不足三个月,当月只发基本工资的80%。
6. 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自然日),根椐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工资一律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 发放。
医疗期参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见附件)
婚 假
1. 只适用基金会正式员工。
2. 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
3. 按照国家规定,员工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后初婚为晚婚。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3天婚假外,可另在年内享受晚婚奖励假7天(即五个工作日)。
4. 婚假为有薪假期。
5. 婚假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员工申请此假期时必须出示有关文件核实。逾期不休的不会补薪。
孕、产、计划生育假
1. 只适用基金会正式员工。
2. 产假期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执行。
3. 产假为有薪假期,由社保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的月基本工资,差额部份由基金会补足。
4. 产假中的例行休息休假包括在产假天数内,不再另外增加。
5. 领养子女不享受产假。
6. 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需持有关医院或合资格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申请休病假,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7. 已怀孕的女员工可获得累计不超过40小时的孕检假。
8. 男员工在其妻子生产时,可得到1天的陪产假。如果其妻子是24岁以上的初产妇,可得到3天的陪产假。
9. 哺乳期,女员工每天可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至其婴儿年满1周岁止。
10.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不享受以上规定的有关福利。
丧 假
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去世,给予三天丧假。
2. 员工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料理丧事,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往返)路程假。
3. 员工所享受丧假及路程假为有薪假期,路费自理。
事 假
1. 员工请事假须提前一周提出,只有在所主管的工作安排妥当后,才能得到办公室主任批准。
2. 事假只能在休完年假后才能申请。
3. 事假无薪。
扣款公式:事假工资扣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补贴)/21.75*事假天数。
附 则
1、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自2003年4月14日执行。基金会办公室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本制度的重大修改需报理事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