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类别:人事制度 文件编号:LE-ZD-RS-02
批准人:基金会理事大会 总页数:共7页
生效日期:2003年4月14日 修改日期:2008年01月01日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 董建华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
南新仓商务大厦6层A609,100007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10 5169 0999
乙方:
性别:
民族: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邮编:
户口所在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1条 本合同为 年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到 年 月 日终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2条 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试用期内,若乙方的劳动能力或工作表现未能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聘用基本条件和职位
第3条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是社会慈善机构,负责筹款资助“健康快车”为中国贫困地区的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和培训当地医护人员 。申请加入本基金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爱心、善心、责任心、服务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4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担任 职位。
第5条 乙方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及表现做调整。
三. 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6条 甲方执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
第7条 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8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9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 劳动报酬
第10条 乙方工资标准为人民币,金额见聘任确认书。
第11条 甲方每月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12条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无 。
第13条 甲方工作任务不足致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按照基本工资支付乙方的生活费。
第14条 乙方工作表现优秀,甲方可能在合同期内为乙方增长工资。
第15条 基金会业务发展顺利,乙方按质按量完成本岗位本年度的工作,年底有可能得到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工资。工作不满一年者,奖励工资按工作实际月份比例折算。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奖励工资。
第16条 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劳动报酬给乙方时,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数额通知乙方。
五. 保险、福利、假期
第17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18条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19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
第20条 按政府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部分由乙方支付,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扣除代缴,并将项目及数额通知乙方。
第21条 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执行,如有变动,按照新的内容执行。目前包括:
- 每人每年体检一次;
- 门诊:在医保规定范围内报销100%,无免赔,无上限;
- 住院:在医保规定范围内报销100%,无免赔,无上限;
- 重大疾病保障:无免赔,无上限;
- 病故抚恤金:10万元;
- 独生子女:18岁以下独生子女,门、急诊及住院报销50%,不限项,限额2000元/年;
- 女工生育:按生育保险规定的范围报销100%,限额8000元/年;
- 健康鼓励费:全年员工和子女没有医疗费支出,领取200元健康鼓励费/年。
第22条 乙方转正后,每年享受有薪假期。天数见聘任确认书。工作不满一年者,有薪假期按工作实际月份比例折算。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有薪假期。原则上每年的假期要在当年休完,跨年度休假,要得到上级的批准。
六. 劳动纪律
第23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24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25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26条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28条 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作内部调整、变更劳动合同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在征求本人同意后,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其中的条款可根据新的要求作相应的变动;
第29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30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已同意变更本合同。
八.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31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32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3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4条 乙方如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缴纳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35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36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38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3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依照本合同第3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本合同第31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本合同第3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39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 依照本法第39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1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42条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3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 其他需约定的条款
第44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45条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46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47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保证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48条 乙方需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真实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身份证等。
第49条 乙方未缴纳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滞纳金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50条 乙方离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属于甲方的任何物品。
第51条 乙方需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个人行为负责。
第52条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甲方受到其他第三方的索赔,乙方对此应承当全部责任。
十二. 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53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磋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55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