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批准人:基金会理事大会 总页数:共5页
批准日期:2025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项目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基金会支持立项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捐赠协议明确用途的,按照捐赠协议 专款专用。未明确用途的,根据基金会章程确定的方式使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定向征集:由基金会组织,根据项目具体研究内容,以定向方式向符合项目研究范围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征集立项建议。基金 会执行与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及财务专员等;
(二)机构或个人可本着公益性的原则,向基金会申请项目立项。 基金会执行与管理人员包括项目主管及财务专员等;
(三)基金会本级,根据基金会计划及公益性原则立项。基金会管理人员包括项目主管及财务专员等;
第五条 项目执行方应结合项目运作特点制定出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须严格按照基金会费用管理办法标准执行。项目预算由 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后,报基金会财务专员复核,依据基金会项
目立项管理流程审批后生效。预算达重大项目的,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提交理事会审议,决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主要包括以下费用:委托业务费、专家咨 询费、劳务费、差旅费、物流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审计费、评估费、其他等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 财务部将项目执行发生的运行费用,据实归入项目运行 成本,具体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五险一金、劳务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 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专家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 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基金会为执行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列入项目预算。项目预 算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执行,财务部对捐赠协议审核,已提取项目 管理费用的,为项目执行发生的费用可从已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项目预算应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执行。项目 一经立项,项目执行方应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而经费科目之间预算调整须按照基金 会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费用报销时,原始单据必须为合法有效的票据; 如有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须在报销时一并提供。项目执行方 报销单据经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审批签字,由基金会财务部审核后,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 单据报销审批责任:
(一)经办人对支出事项真实性、票据来源合法性、支出标准、 金额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对支出事项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三)项目主管对支出相关性等负责;
(四)项目部负责人对支出事项的合理性负责;
(五)财务部对有无预算、支出类别是否正确、数据准确性、单 据完整性承担审核责任;
(六)秘书长/理事长对报销事项承担审批责任;
第十三条 报销单据经审批后,出纳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财务报销单据要求原件。原始单据不得涂改,涂改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所有报销支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凭证,审批签 字完整。各类支出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方应该加强项目的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确 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达到协议/合同签署金额的,须签订协议/合同。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采购协议/合同以下财务相关条款负审核责 任:
(一)本协议涉及资金有无预算;
(二)付款金额、支付对象、付款时间及内容;
(三)合同金额,是否与附件(如报价单等)一致;
(四)合同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交易等)、收款单位(人) 银行账户信息;
(五)验收后付款的条件;
(六)本协议涉及的取得发票时间、种类;
(七)其他财务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基金会代项目组购置固定资产的,年度统一捐赠至项 目执行单位。
第五章 项目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执行方在结项报告中将项目实 际发生支出按项目任务书中的预算类别进行分类并汇总,结算出实际 发生金额,报送基金会财务专员复核。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专员将基金会为项目执行发生的运行费用, 据实在结项书中按预算类别进行分类并汇总,报送财务部负责人复核。
(一)项目结项时,该项目如有待分配的运行费用,原则上根据 项目立项周期,按比例法确认该费用(该项目立项金额/所涉及项目 立项金额总和);
(二)依据上述方法,财务专员编制该项目运行费用分配表,项 目主管审核后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报告由项目执行方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基金 会并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结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捐赠协议规定处理,如无约定,按 基金会业务范围内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的 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 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捐赠 资金。基金会对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方,可采取缓拨资 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 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