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
主题:项目制度 文件编号:LE-ZD-XM-01
批准人:基金会理事大会 总页数:共6页
批准日期:2025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通过有效管理,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 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中心协同开展的 相关项目,在捐赠接收、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管理、信息公开、保密 和档案管理等方面,依靠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中心现有管理体系落实和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主要在以下领域展开:
(一) 建造、维护“健康快车”眼科火车医院;
(二) 在欠发达地区免费为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
(三) 在服务省份参与建立健康快车眼科中心;
(四) 尊重捐赠者意见,专项使用于白内障相关项目;
(五) 宣传推广白内障防治及眼健康知识;
(六) 推广白内障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
(七) 开展白内障的科学研究;
(八) 与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开展专业合作与交流;
(九) 奖励白内障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十) 资助引进白内障有关的防治药品、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和卫生保健用品;
(十一) 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二章 捐赠接收
第六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捐赠事项,签 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应明确捐赠人信息、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账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第七条 捐赠协议内容应按照基金会协议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或未经基金会签署的协议不予认可。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负责人可代表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基金会应根据到账捐赠款项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捐赠分为以下种类:
(一)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单位、机构;
(二)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 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决定使用目 标和方式;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 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条 限定性捐赠财产的使用依据捐赠协议约定执行;非限定 性捐赠财产的使用,根据基金会和学院的发展需要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协议金额一般在1000万元(注:具体金额可以考虑基金会现有项目的规模)及以上)、受益面较宽(跨多个院所、机构)及对基金会意义重大的捐赠可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一)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制度。管理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基金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管理委员会可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 金会代表组成。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不定期召开;
(二)专项基金设立协调人机制。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 协调捐赠人、受益方和基金会各方,代表基金会督促受益方落实管委 会决议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报告;
(三)专项基金一般实施预算制。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明确基金设立目的、实施内容、存续期、 管理委员会构成、财务负责人和协调人等;
(五)专项基金因宗旨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结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总结评估并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管理费用,原则如下:
(一)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10%提取;单笔到账金额在 500(含)-1000万元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5%提取;单笔到账金额在 1000万元(含) 以上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 1%提取。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金额计算;(注:与基金会现有其他制度相统一)
(二)特殊捐赠项目的管理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批示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可以由基金会自主发起和设计,也可由基 金会按捐赠方意愿发起和设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时,须提交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的项目任务书及预算,重大项目立项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可抽检部分 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发现项目执行中有违反项目任务书的情况,可 暂停执行项目,待调查整改后,恢复执行项目。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的行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使用捐赠资金的,停止后续资金支付;或撤销资助,撤回已拨付资金;
(二)使用实物捐赠的,按协议用途或项目实施方案恢复使用原状;或停止使用,收回捐赠实物;
(三)对给基金会资产造成损失或对基金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办理结项手续 时,项目执行方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 金的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可根据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委托专业机构 对项目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含以下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执行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项目发生的人员、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实事 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应报基金会审核后执行。项目负责人按照 预算进行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项目总预算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确定必要后方可进行调整。捐赠方对项目预算调整有具体要求的,遵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支出限额应遵循《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 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中 对项目经费支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建立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相结合的公开、 透明的外部监管机制。
(一)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评定等工作;
(二)主动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及捐赠人的查询及监督;
(四)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专项审计。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 行专项审计的项目及其他基金会认为有需要的项目,按照需求开展专 项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项目执行方开 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 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和项目执行方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 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应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对所有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资料进
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