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制度
主题 :人事制度 | 文件编号:LE-ZD-RS-04 |
批准人 :基金会理事大会 | 总页数 :共2页 |
生效日期:2003年4月14日 | 修改日期:2007年01月01日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自愿加入基金会的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加基金会活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尤其为贫困地区的发展,贡献才智和力量的人。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本人自愿申请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六条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第七条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八条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志愿者权利
第九条 有权了解和参加基金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条 有权就对基金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有权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的培训。
第十二条 有权获得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十三条 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第十四条 有权获得基金会为其从事志愿服务颁发的证明证书、或荣誉证书、或表彰证书。
志愿者义务
第十五条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尊重所服务地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第十七条 为推动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基金会的活动,按照活动要求认真、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十九条 诚实守信。如作调查研究,必须保证提供的调查材料和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加强自我管理,志愿者之间要积极交流,配合和互相帮助。
志愿者安全守则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基金会的活动,必须服从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活动要求、交通规则及其他相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私自行动所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志愿者自己负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基金会的重要活动时,志愿者需同基金会签定服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为参加基金会大型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六条 连续二年不参加基金会活动,也不做任何说明者,视为其自动放弃本基金会自愿者身份。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基金会制度的人,基金会有权对其进行批评,甚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志愿者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为每一位志愿者建立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需要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志愿者申请表,并保证如实填写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基金会建立志愿者证明证书、荣誉证书、表彰证书档案。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自2003年4月14日执行。基金会办公室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本制度的重大修改需报理事会批准。